近海流域环境测控治理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0-12-24 点击数: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近海流域环境测控治理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审议机构。

组织结构和组成人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9 人,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环境科学/工程和其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批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重点实验室聘任,并报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方向设置、重大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和吸收;

(三)审议评价科研成果,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

(四)审议和检查实验室的自主和开放课题的申请和执行情况;

(五)检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学术机构、实验室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福建技术师范学院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实验室的发展战略。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原则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学术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四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表决。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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